第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对各个部门、各名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第2条 公司根据各个部门、各名员工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促使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个部门、各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第5条 各部门、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执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各部门、各员工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第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
1.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
2.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的考核。
3.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长进行考核。
第7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须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第8条 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考核结果共划分为3个等级,即称积、基本称职、不称职。
1.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
2.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
3.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
第9条 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10条 考核奖罚规定
1.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入围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以及奖金等级的评定。
2.第1次考核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进行全员通报外,要求其进行限期工作整改。
3.第2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扣发全年奖金等处分。
第11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2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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