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保证车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车间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第2章 作业纪律的制定程序
第3条 车间主任负责拟定作业人员的作业纪律。
第4条 车间主任将拟定好的作业纪律提交生产部经理审核,并要求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5条 车间主任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的作业纪律,要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6条 作业纪律经总经理审批之后,发布实施。
第3章 作业考勤纪律
第7条 本公司作业人员实行打卡制,作业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作业人员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8条 工作时间相关规定如下。
1.每周 个工作日。
2.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 小时为标准。
第9条 迟到和早退为相关规定如下。
1.上班 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 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1次迟到早退扣款 元,第2次迟到早退扣款 元,第3次……,扣款金额按迟到次数依次累计增加,每次累计金额为 元。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10条 请假与销假相关规定如下。
1.作业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车间主任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生产主管批准;3天以上的要经生产部经理批准。
2.请假作业人员事毕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11条 旷工相关规定如下。
1.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操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
(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旷工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1)每旷工1天,处予 元罚款,连续3天旷工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其当月全部收入。
(2)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理,且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并取消年度奖金。
(3)连续15天旷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第4章 危险作业纪律
第12条 除在动火区内动火,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办理下来后,方可在动火区之外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如作业人员在无动火作业许可证情况下作业,将处予 元罚款。
第13条 凡进入容器内进行作业的人员,应在入塔、进灌许可证办理下来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如作业人员在无入塔、进灌许可证情况下作业,将处予 元罚款。
第14条 检修作业人员,应在检修许可证办理下来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如作业人员在无检修许可证情况下作业,将处予 元罚款。
第15条 登高作业人员,要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下来后,方可进行登高作业。如作业人员在无高处作业许可证情况下作业,将处予 元罚款。
第16条 其他危险作业人员,也必须要在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办理下来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如无相关许可证,根据公司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第17条 危险作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作业岗位的特点和性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应急用品等。
1.在生产现场的电气设备、线路维修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时,必须做好触电防护措施。
2.高空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或进入有可能被物体打击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同时,高空作业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严禁向地面乱抛物件和工具,以免发生危险。
第5章 工艺纪律
第18条 现场工艺员要确保工艺文件、样板的完好性,在产品上线生产前,要把工艺文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摆放到生产现场的指定位置。
第19条 作业人员要熟悉当班设备和机型的工艺文件,生产时要严格按照工艺文件及作业要求的规范化动作要领正确操作,保证操作与工艺文件的一致性。工艺文件规定模糊或出现生产分歧时,以现场工艺指导为准,现场工艺员对工艺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20条 现场工艺员在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时,要严格执行“三按”(按设计图纸、按技术标准、按工艺文件)的规定。生产车间班组长和作业人员有责任对其发现的工艺文件错误及时反馈,以使工艺文件能够持续有效地指导生产。
第21条 技术部下发的技术通知等临时性工艺文件必须是盖有“受控”章的正式文件,对于通过非正式渠道下发的非正式文件,生产车间主任及其作业人员有权不予执行。
第22条 技术通知等临时性工艺文件与其他工艺文件一样,在指导作业人员生产操作时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通知规定的内容进行正确的生产作业。
第23条 现场工艺员有责任对技术通知等临时性工艺文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补充,并要求生产作业人员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现场工艺员对技术通知等临时性工艺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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