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是用人单位最头疼的事情,耽误工作进程同时也给其他同事的工作带来不方便之处,因为现在的企业基本都是团队合作,少了一个环节其他环节就会受到影响。按道理来说生病是人之常情的,连机器也会发生故障,何况是吃五谷杂粮的呢?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经常有员工利用请病假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这个软肋故意请病假,造成用人单位无所适从。
案例1:
某公司员工张某近期经常请病假,每次请病假都只提病假单,后来每次病假即将结束时就会将医院新出具的病假单快递至公司,公司也没有请病假的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企业无所适从,张某也不来公司上班,而且又是医疗期内,造成用人单位甚至在怀疑员工是否生病,单位主动要求上门拜访,被员工拒绝。
案例2:
某公司员工老李近期老是犯癫痫病,造成企业老板很惊心,老板的担心是要是老李如果死在工作岗位上就会可能变成工伤。老李也是在医疗期内,企业也无法解除。现企业与老李进行协商解除,但是老李不同意,说家里就靠他一个人在支撑家庭经济,让该企业老板陷入非常痛苦之中。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员工生病引起的有关企业中经常发生的事情。第一个案例中该员工只快递病假单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钻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空子。在预防过程中,企业一定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请假的流程和递交的相关请假资料、以及未按企业规章制度请假和流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要告知员工。另外需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在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假期相关规定为了简洁一般都写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个一定要注意,如果一切按照国家规定,但是国家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一定要细化相关内容,否则就会吃哑巴亏。第二个案例中的情形最好与员工好好协商,找出一个比较容易解决的折衷办法,如果真的毛病发作,造成的损失就会很大。
根据沪府法2002年16号、28号文件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不得低于24个月。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相关医疗期工资计算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