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苗/撰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同时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中也明确规定。那么如何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呢?胜任的标准是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企业管理自主权。那么企业自主权中用什么去实施呢?最终只能落实到绩效考核,因此企业做好绩效考核的细则、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以及绩效的激励制度等非常关键。笔者一直强调,90后新生代进入企业后,规则意识管理比人本管理更重要,就如效率与公平一样,不能本末倒置。所有员工都必须通过企业战略和价值观的指引,通过绩效制度和规则去约束和激励。
那么为什么员工不胜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大部分还是企业呢?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小微型企业大部分不知道如何做绩效
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不知道如何做绩效,特别是小微企业认为没几个人搞这些不赚钱的东西没有用,等最后发现员工不胜任就开始采取强制解除,说员工不胜任最后没有依据,因而败诉。主要原因就是认为搞绩效制度和细则很烦、没用、不会弄等,出了事情才会觉得有用。根据相关机构调查,微型企业60-70%没有规章制度,也许未来会更多,因为现在全民创业。就更加不要说绩效考核制度。但是调查研究发现,中小微企业80-90%左右工资栏目中都有绩效工资一栏,基本没有奖惩,每月绩效工资不扣也不减,就是做做样子,也就无形中变成了固定工资。一般像这样的企业大部分都是谈判薪酬制,在谈判过程中业主并没有讲清楚固定薪酬与绩效激励浮动薪酬之间的区别。员工认为固定工资和浮动绩效激励工资都是自己的固定薪酬。
从以上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是对绩效是有概念的,就是不知道如何实施。因此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对绩效树立正确的意识,在遵循SMART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让员工一起参与进来增进相互了解。
二. 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模糊
李小姐在2009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岗位是研发经理,月薪合同工资为6000元,其中约定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为3000元。在2010年4月份由于该公司新换总经理,新总经理来之后发现张小姐在以前的研发项目中存在很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总经理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扣除了李小姐3月份的绩效工资1500元。李小姐不满,4月中旬主动提出离职,并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补发3月份的绩效工资1500元。在庭审过程中,单位拿出李小姐在做研发项目中的相关资料,证明李小姐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是该公司对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太笼统,没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的50%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后劳动仲裁支持了李小姐的请求。
三.绩效与薪酬、不胜任、培训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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