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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同一制造商产品证书是否针对不同的投标商都有效?
2016-01-20 8121

公开招标投标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星号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产品证书,但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产品证书已过有效期的,该投标人立刻被废标处理。这一点,相信所有供应商都清楚。其原因很简单,项目评审一切以投标人的应标文件为准,没有提供的材料全以没有该材料论处,为此一点大意失荆州的供应商不在少数。


但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很有意思,以至于标题都很难用简易的语言描述清楚。某软硬件集成系统项目中,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星号条款)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安全产品的一些相关证书,A投标人和B投标人的安全产品都选择了Y公司(制造商)的,并且型号也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A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Y公司的相关产品证书,但B投标人却未提供,更麻烦的是,B投标人的报价要低于A投标人。这种局面,以阁策老师多年的供应商工作经验,可能是由于B投标人未得到制造商支持,自己坚持报价投标的结果。


按照本文开头所说,B投标人应该被立刻废标,但是,此时更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有一位评审专家认为:“A投标人提供的Y产品证书已经证明了Y产品是有证书的,所以,B投标人即使没有提供Y产品证书,也应该认定其为有效标。”这位专家这么说的背后有什么其它原因,这不好臆断,但这个观点阁策老师实在很难认同,虽然乍听上去似乎有那么点道理,但仔细一推敲,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只是阁策老师一时半会儿,还真找不到哪条有力的依据来驳倒之。评审现场,另两位专家也不认可这个观点,于是三比一,专家之间一番唇枪舌剑,最后谁也没说服谁,但少数服从多数,B还是被废标,最后A中标。


事情虽然结束了,但阁策老师对这个问题的依据的求解之心还未完结。之后,阁策老师请教了另一位德高望重的老资格专家,他一听就乐了,这不成了投标人之间信息相互共享嘛,如果产品证书能够共享,那产品投标价格也能够共享喽?阁策老师一听,茅塞顿开,这反证法实在是高招儿,投标价格怎么能共享呢!那要真共享起来,投标岂不全要乱了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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