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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齐超:推荐好文:关于农资“窜货”的思考
2016-01-20 1922
    在我看来,农资行业普遍存在的“窜货”问题,本身应该是市场行为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问题。 
    但是,就是这么如此简单的问题,在农资行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却闹的沸沸扬扬,难道不值得管理者深思?难道不值得我们大家深思?在这些表面现象的背后,有没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声明,我这里只是谈论“品牌产品、划时代产品、农业生产需要、终端用户依赖产品的市场‘窜货’问题”。
    其它二流以下产品之间出现的窜货,更多是他们彼此之间“看着彼此不顺眼”而出现的“窜货”。这些二流产品、不入流产品的“窜货、竞争”出现的市场争夺背后的原因非常之简单,主要是“利益之争,地盘之争”。这样性质的“窜货”,就不要拿来与我这里讨论的更为复杂的划时代产品、品牌产品、和最优秀产品的“窜货”问题混为一谈!
    当然,即便是那些不入流的农资产品、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大肆泛滥销售出去,对于购买这些产品的终端用户使用者和农田生态环境也不是好事,就更不要说终端用户会不会受益了。

一.农资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不是普通消费品

    农资产品不是普通消费品,更不是快销品。
    大家必须知道,农资行业销售的农药、化肥、种子等等这些农资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资料。所谓“生产资料”就是不同于家用电器、服装、食品等直接的消费品,而是用于再生产生产物资。

    我发现有很大一部分人,把农业生产资料与汽车、电子产品、普通消费品等相提并论,其实是把两类性质、属性、作用、需求完全不同的“商品”混为一谈。
    更有甚者,还有一知半解者在此高谈阔论、横竖比较。
    对此,我们真的需要一起好好反省、反省!

    农业生产资料与普通消费品的差别与不同:生产资料后续是还需要再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具有技术投入,以及需要提供持续的跟踪服务的特殊商品。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农户购买了一包种子回去,必须通过整地、播种、萌动、出芽、营养生长、生殖生长、开花、结果、收获,通过一季、一年、甚至是几年才能够产生效益。这就是作为“生产资料”的种子应用于再生产的、非常真实的全过程。
    是不是与普通消费品存在本质的不同?
    还有,在这粒种子漫长的过程中,生产资料、就是这粒种子的生产者,必须对农户的整个生产过程、农作物的产量、品质给予基本保障。
    这与普通消费品的销售完全不一样,只要购买者付钱就成交,就结束这一单产品买卖销售,就可以万事大吉!

    正是由于普通消费品与生产资料的产品属性、终端用户的需求迥然不同,尽管现在的电商、网络平台和网络大佬可以把普通消费品销售得“风声水起”,做起农资产品来却是“举步维艰”,甚至是难以为继!
    产品的属性和终端用户的需求天差地别,截然不同,这既是网络大佬、电商平台做不好农资产品的最根本原因;也是我断言,网络大佬、网络平台、电商、某某圈不可能建好“乡镇网络最后一公里”的最根本原因。
    生产资料与普通消费品商品属性的不同,就形成了网络大佬难以攻克的、甚至是不可能攻克的“最后一公里”,成为阻止他们进入农资行业的“天然屏障”!
    虽然这些网络大佬、某某圈、农一网、农资电商平台这些别有用心者,觊觎这巨大的农村市场是垂涎欲滴已久,由于他们自己所犯的常识性错误和行业能力局限成为了他们致命的硬伤,甚至是成为了不可能逾越的行业性障碍。
    对此,市场经济还是无情的、毫不客气的把他们拒之了门外!

    这就是某些网、农资电商平台、某某圈这些大佬犯下的常识性错误之一;也是他们狂妄冒进、目空一切的推出的农资行业“互联网+”这样致命错误的最根本原因!
    他们在带着“杀机”企图进入农资行业,给农资行业现有经营格局造成危机的同时,他们自己也面临更加巨大的、甚至是随时随地崩盘的“危机”!联想集团的农业项目公司也就面临这样的“危机”!

    “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清楚没有,如果不清楚,您们也会在这样的问题上栽跟斗。应该是这样表达,如果不及时的“改弦更张”,您们在农资行业“在跟斗”,仅仅是时间问题!

    所以,作为身在农资行业的各位客官,在弄清楚这些基本概念以后,也不要“妄自菲薄”,我们与打算跨行业来做农资的其他人相比较,我们在农资行业的经历阅历具有“先天的优势”!


二.“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的“罪与罚”

    举一个自己选择产品的例子:
    某公司现在选择经营销售的植物保护产品,几乎都是“特殊作用机理,特异性的作用位点,只针对靶标对象产生作用,对农田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和有益生物具有‘友好特性’的划时代产品”,完全可以在封闭的小车里自己顺带运输送货的、没有任何异味的最优秀产品。
    那些“窜货者”背后销售的产品、“窜货无罪”叫嚣者生产出来的产品做得到吗?
    生产销售的那些传统的有机磷、菊酯类、氨基甲酸酯之类的杀虫剂,几乎是对所有生物都有共效毒理作用的“神经毒剂”、“呼吸抑制剂”。这些杀虫剂产品的毒性、残留、安全性、环境保护和人类自己本身的安全方面,都存在极大的隐患。目前,这些传统的杀虫剂产品,正在被逐渐取代和即将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那些划时代的化合物、最优秀的产品,是那些特殊作用机理、特异作用方式,让靶标对象在“睡梦中”就消失的全新一代产品(已经根本不是毒杀的概念了!)!是那些让靶标对象在“极度的兴奋”中“高兴死的”的划时代化合物(害虫肯定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
    跨行业的那些网络大佬、电商平台,现在有几个能够把这些农资产品的作用机理、使用技术、注意事项弄清楚的?“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您们弄清楚没有?
    就网络大佬、某某圈他们的智商和实力,看到这些不是问题的问题,肯定也是“不屑一顾”:老子有的是钱!花大价钱,请几个最顶级的专家就是!
    真那么简单?
    要知道,不仅仅是请几个专家懂专业知识的问题,他们还要懂农业生产一线具体的生产细节!而且,还必须让你们自己网络平台全部参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人员知道以后,还要让他们具备传、帮、带的实际工作能力!
    不仅如此,最最重要的是,他们还必须让所有购买他们产品的、作为终端用户的、数量极其庞大的使用者也要弄清楚!
    他们做得到吗?他们短时间能够做得到吗?
    做不到!
    那么,网络大佬做不到的事情,您们几个跳梁式人物的“窜货者”、“窜货无罪”的叫嚣者还能够做到?
    绝对做不到的!您们现在的所作所为,也许就是在这里给大家和您们自己开了一个“开国际玩笑”而已!

    如果这些行业发展潮流、趋势性的产品、技术他们不清楚,只知道在网络平台四面八方的“销售”,这些网络大佬、电商平台怎么可能把农业生产资料这样的产品销售出去?这些销售出去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生产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谁负责?出现的损失谁赔偿?
    这些,现在可能还是“错与罚”的问题!
    如果让您们的“不理性”再发展下去,肯定就是“罪与罚”的问题了!实话说,就是现在的农资行业,也还没有几个人能够把这些问题说得清楚。
    但是,社会的进步、技术的进步,又要求农资行业、特别是植物保护行业的从业者必须要把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就是农资行业划时代产品宣传推广销售工作的难度和难点。
    更不要说,还要面对农资行业如此数量众多的人群和如此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下开展这样的工作!

    当然,我们经营销售这样的划时代、高端、高价格、高价值、高效益、安全的、对生态环境友好的产品,仅仅是通过大量的试验示范、宣传推广,去改变终端用户现有的传统观念意识,改变他们现存的栽培管理模式和习惯性行为本身就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而且,我们非常清楚的知道,这些划时代产品、最优秀的产品要最终赢得市场,还必须经历与传统产品的市场竞争这一关,也就是跨越“窜货者”与“窜货无罪”叫嚣者这样的保守势力这一关!

    但是我们始终坚信,大道在我们这一边;正义在我们这一边;未来的市场在我们这一边!因为,技术进步、行业进步、社会进步将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这样的保守势力的所作所为,大不了也就是延迟一下这些进步实现的时间而已。他们阻挡不了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潮流。

    关于“窜货”的“罪与罚”,请君自己对照:
    既然您们如此这般的“做贼心虚,不打自招”的方式告诉了大家您们内心深处的恐慌和心虚,我也就顺着您们多思路,开门见山、直言不讳的道出我自己对于“窜货行为”对与错、罪与罚的看法。
    “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您们那些“窜货”行为背后大肆销售的、已经过时的传统产品、垃圾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隐形成分产品、农残超标的产品,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对还是错?是功还是过?
    在《食品安全法》面前,“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您们的产品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这样的所作所为,是有罪还是无罪?不容回避的是,过去不断出现的那些“毒韭菜、毒西瓜、毒豇豆”不都是“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背后销售出去的假冒伪劣产品所为?!而这样的行为“该当何罪”?您们自己给自己下结论吧!
    在 “道德法庭”面前,“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采取“偷梁换柱”方式,阻碍技术进步、行业进步、社会进步的的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和您们对行业历史的拖累,是有罪还是无罪?
    在农田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有益无害的却被您们连累的众多中性生物面前,“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您们的所作所为是有罪还是无罪?

    要是我来说,“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背后的所作所为,大肆兜售的那些“伤天害理”产品,不仅仅是有罪,而且是“罪孽深重”!

    在这的不可辩驳的事实面前,最遗憾的是,您们的“罪与罚”不是我们确定的!当然我们也不会指望您们某一天的良心发现、幡然醒悟!

    作为“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自己,您们既可以“对号入座”;也可以死不认账;也可以及时的“改弦更张”,也可以“迷途知返”!
    当然,您们也可以孤注一掷,一意孤行。那就是只有一个结果——等待市场经济的最终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您们会不会遇到“刑事处罚”,就看您们自己的造化了!

    面对这样的“杀机与危机”,何去何从,主意只有“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自己拿。


三.普通消费品的市场经济也有规矩,不是随随便便可以“窜货”的

    除了商品属性概念的混淆,有些人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混乱的!
    即便是普通的消费品,比如纯净水、矿泉水,也有这一类普通消费品销售市场规矩和规律,也有必须遵守的市场规则。您如果低于成本去销售“窜回来的纯净水、矿泉水”,要么是“亏死您”,要么同行“骂死您”!
    而且,成熟市场的消费者也不会有人赞赏您的所作所为,大家只会以疑惑的眼光看着您,认为您这人是不是有病!
    如果在普通消费品市场去“窜货”,您会死得比农资行业更快!
    您不信?
    那您去把“‘依云’窜回来”低价卖,再把低价的矿泉水当“依云”高价来卖试一试!
    或者把普通品牌的矿泉水“窜回来低价卖”,把自己家里的“自来水当成普通品牌矿泉水卖”试一试,看看是什么结果!
    ——几乎所有农资行业的“窜货者”、包括“窜货无罪”的叫嚣者,背后玩的都是这样的把戏!

    在这些成熟的普通消费品市场和理性的消费者面前,您看看能不能获得农资行业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那样的暴利?
    您看看在成熟的消费品市场,这样的“窜货、杀价”有没有出路?
    您看看到底谁会死路一条!

    那么,为什么农资行业普遍存在的“窜货行为”还能够得逞?
    首先,就是因为农资行业的市场还不成熟,管理还非常混乱,产品也是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还可以横行于市;其次,更关键的就是农村广大农户还没有醒悟;他们现在的素质,让农户在选择生产资料的时候还没有自己的主见,还要依赖于零售商的一些推荐。
    所以,农资行业终端用户、购买者,还可以让那些“窜货者”、“窜货无罪”的叫嚣者忽悠和欺骗,还可以让那些“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这样的害群之马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和时间。

    但是,任何成熟的市场和消费者,无论是普通消费品市场,还是今后的生产资料市场,都不会容忍“窜货”这样的投机取巧式的“巧取豪夺和蒙坑拐骗”这样的市场不良行为!


四.关于“窜货”与“隔壁老王所作所为”的相提并论

    看了一些人帖子,现实中竟有这样没有原则、没有是非、没有为人处世的底线、不知利害关系的人。公然有人故作诙谐的认为“窜货者”的行为,不过就是“隔壁老王的行为”性质一样,没什么大不了的!
    我却觉得这样的相提并论并不幽默,并不搞笑!完全就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牵强附会!
    我就奇了怪了,您是不是对“隔壁老王”佩服有嘉?还是对于“隔壁老王”的“偷鸡摸狗行为”这样的苟且之事羡慕不已?甚至是“摩拳擦掌”的随时随地准备效仿和登场?

    您以为“隔壁老王”一天到晚就那么悠哉悠哉,一会儿东家蹿,一会儿西家钻,享尽人间艳福?
    我告诉您,“隔壁老王”最近心里极其惶恐和惴惴不安着了!
    他的头上随时随地都悬着一把被他人“复仇的利剑”!——四川话叫做“背刀”。
    为什么?
    “隔壁老王”隔壁的女人的男人回来了!
    仅仅是隔壁昨天晚上争论的话题就把“隔壁老王”吓了个半死!
    ……
    如果您敢跨出这一步,您的头上马上也就随时随地悬着一把“复仇的利剑”,无论是来自于法律的,还是来自于社会舆论的,还是来自于“隔壁老王”隔壁的女人的男人那样的“复仇者”的!
    这时,对您而言,还是“杀机与危机”并存——您千万不要“后院”起火!

    当然,尽管“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的行为没有“隔壁老王”的行为那么恶劣,没有那么具有社会的危害性。但是,最起码“窜货行为”也是令人不齿、让人厌恶的!

    您可千万不要不明事理,步“隔壁老王”的后尘!


五.关于“窜货”“信则有,不信则无”

    有朋友为“窜货者”发出感慨,说什么“窜货行为”“信则有,不信则无”!?
    可以这样说,“窜货”“信则有,不信则无”的说法应该是典型的无稽之谈和现实社会的“掩耳盗铃”!
    所以,这位朋友,“窜货”这样的行为,不是您的“信则有,不信则无”的问题!
    您信,它存在!您不信,它还是照样存在。绝对不会因为您不信它就消失了、不存在了!
    您信,它是这样的行为结果;您不信,它还是这样的行为结果!
    “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样的说法、这样的思维应该是对于“窜货者”的动机目的、行为结果和带来的一系列消极的市场作用等“哪里是哪里都还没有弄清楚”!
    我个人认为,“窜货”这样的市场行为,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人格缺陷”或者“人格分裂”在当今社会最底层的——农资市场表现出来的典型案例!
    朋友,难道不是吗?!

    还有,我说的所谓“人格缺陷和人格分裂”,其实也就是一些人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前后错乱,颠三倒四,没有逻辑性,不能自圆其说而已。
    有人说“窜货者”耍流氓,应该是很客气的提醒这些人行为不妥!
    我说“窜货是人格分裂的市场表现”,也是就事论事的分析这些人作出这样违背市场规律、违背常理、缺乏自尊的行为背后更深层次原因,根本没有责骂,羞辱的意思。
    民间也好,江湖也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该还有那种“只许您做,不许人说”霸王规矩吧!

    本来,大家说“窜货”是无能的表现,别人根本也无法发给您“定罪”,大家也没有给您定罪,也不可能给您定罪!
    因为,“窜货”这样的行为仅仅是“人格缺陷”,也就是“人格分裂”的初期症状;我们大家肯定只能是要么不屑一顾,要么嗤之以鼻,别无他法!

    但是,“窜货者”现在还要公开叫嚣“窜货无罪”,难道这不是“又要做biao zi,还要立牌坊”现实版的真人秀吗?难道这还不是“人格分离”的极端典型的表现吗?

    我认为,除了那些放弃人格自尊的“标题党”,为了在农资界哗众取宠的表象而外,凡是带有“别有用心”目的的“窜货无罪”,完全已经是“人格分裂”到病入膏肓的程度,无可救药了!
    不是我“危言耸听”,也不是我希望这些人“迷途知返”,我只知道自己面对这些人是无可奈何!我不可能改变他们,从来也没有想要改变他们。
    您有点太费心了!

    因为,他们已经发展到“窜货无罪”这样的程度,早就已经不仅仅是在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迷失了自己的方向这么简单!
    我们大家都想想看,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如此自由发挥各自才能的生存环境下,他们都还会迷失自我,都还会找不到自己的位置,都还会找不到自己的路,可见这样的人无能到什么地步!
    这样的人,还想给自己正名,还要给自己树碑立传?
    在我看来,这已经不仅仅是“无能”的问题。如果必须要算作是“无能”,起码也应该是相当于“性无能”,甚至于比“性无能”还严重!
    您可以随便窜货,想怎么窜,就怎么窜!那么,我们调侃一下您,不为过吧!
    因为,还有比失去做人的意义更严重的问题吗?
    叫嚣“窜货无罪”的人,完全就是“人生的迷失”、“价值观的迷失”、“道德观的沦丧”……!
    这不是给他们“窜货者”“上纲上线”。
    把“窜货者”的行为摆在大庭广众的阳光之下,有些人对“窜货”的认识、观点、看法和辩解,可能也就是当今社会相对普遍的“灯下黑”的熟视无睹和自欺欺人!
    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就会存在什么样的意识和行为。您也不例外!
    但是,当今社会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而且,不合理存在的东西还非常多!“窜货”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只有那些经得起风吹雨打考验的、经得起岁月和时间检验的还仍然存在的存在,才是真正合理的存在!
    对于“窜货”这样的行为,就连“窜货者”自己也认为不是长久之计!
    可您还说它是合理的,还为他歌功颂德!

    而且,打出“窜货无罪”旗号的时候,“窜货者”显然就已经不再是“暗藏杀机”了,而是赤膊上阵,杀气腾腾了!
    不过,无论他们变换什么方式,我已经说过,他们不过是“兔子尾巴,长不了”!
    不是我要与他们过不去。
    而是他们抱着计划经济的意识在与市场经济过不去,在与新生事物过不去,在与最先进的生产力过不去!其结果,肯定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是“蚍蜉撼树”、“螳臂当车”般自不量力!


六.市场规范与管理如同专利申请与保护是一样的道理。

    没有专利保护,让愿意投入研发更先进技术、产品的企业获得应有的回报,谁愿意没有任何好处的来研发更好的产品和技术?没有人愿意投入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也好、产品也好、社会也好又怎么技术?
    同样的道理,没有市场规范,推广者不能够受益,又有谁愿意来宣传推广那些终端用户还不了解、而且还是那些使用者很难理解的产品和技术?
    窜货者没有一个知道所窜产品的技术特点的,知道了他们也不会介绍。从他们的嘴里出来:都是“我这个比‘那个’(窜货产品)更好”!
    您扪心自问,您的传统产品能够比划时代产品好?
    肯定是骗人骗己,打胡乱说!

    对于窜货者而言,他们企图达到的邪恶用心和目的,对于购买他们那些农户口袋里的钱包而言,窜货者都是心存“杀机”!
    对于被窜货者而言,没有积极性去宣传推广划时代产品、没有正常的付出与回报,对于划时代产品、对于农业生产、对于农产品的消费者、对于社会进步而言,都是危机!

    还有人质问我说,是不是合肥植保会上面打“窜货无罪”的会被“踢馆”?
    我说,如果我们去“踢他的馆”,那才是真的太抬举他了!
    对这样的人群,值得我们去“大动干戈”?
    但是,不去“踢馆”,不等于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也不等于我们就没有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够寻找适合的表达方式。
    这次讨论,就算是一种适合的表达方式。


七.关于“窜货”打破“暴利”说

    农资业界的“品牌产品”没有暴利!
    那些认为“窜货者”打破被窜货品牌产品“暴利垄断”的说法,要么是道听途说,要么是欲盖弥彰;要么是别有用心!
    至于有些人认为国外公司的产品价格这么高,存在暴利;国内的隐形成分产品,成分一样,价格成本要低得多!这只是这些人知其一不知其二,其它的不说,只说效果和安全性,二者能够一样吗?我们大家都不要自欺欺人,差别大着了!还有,您知道人家国外公司的研发投入吗?您知道人家国外公司的市场管理成本吗,您知道人家国外公司的生产运行成本吗?
    这些诸多方面,“窜货无罪”叫嚣者,您能够与人家比吗?
    就更不要说人家的“职业操守”了!这样一比,“窜货无罪”叫嚣者的“职业操守”已经输的连内裤都输光了!您还怎么有脸见人?
    可以这么说,“窜货者”打破品牌产品的“暴利垄断”之说,完全就是“打胡乱说”!
    倒是“窜货者”背后兜售的那些垃圾产品才是真真正正的存在暴利,起码利润要比品牌产品高得多得多!
    您以为“窜货者”费尽心机、劳神费力把货窜回来,是为了销售品牌产品嗦?

    “窜货者”背后的行为,才是我们大家应该关注、思考和讨论的!
    发现了、知道了“窜货者”背后的真实目的,一般的正常人都会不齿;有自尊心的人都会厌恶;有能力的都会觉得不解:为什么不走一条自己的路!……。
    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还会有人为其“窜货者”和“窜货无罪”的叫嚣者辩解、甚至是喝彩!
    这也是我觉得存在一定行业“危机”的原因。


八.“窜货”带来的积极因素不积极

    曾有人大力举证“窜货”的积极作用。
    我认为,在“窜货行为”具有多重消极、负面作用的情况下,笔者却对其视而不见,还以“积极性”的假说方式,给予大众、包括窜货者本人在内的公众带去了一种误导。
    首先,窜货者“损己利人”把他人的产品“窜货”回来销售的给终端用户的动机不纯,仅存那一点点积极意义不值一提,不足挂齿!
    在我看来,窜货者,花了代价,还不一定能够达到他自己的目的。
    即便是有一点歪门邪道的作用,“窜货者”起码也是“杀敌一百,自损三千”!这样的代价,是不是得不偿失?!
    第二,窜货者带给终端用户的几乎都是对划时代产品的诋毁、胡说、乱说和滥说,让人家使用者云里雾里,不知所云!绝大多数终端用户不可能通过窜货者对划时代产品和物超所值形成了解和产生兴趣。而划时代产品又是行业技术进步、给种植户带去物超所值效益的新生力量;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依靠的。
    第三,窜货者的所作所为,甚至是可能拖了社会进步和农资行业技术进步的后腿!

    上述这些是不是可以归属于“杀机与危机”,时间后一步可以告诉大家!

    反正,“窜货”是农资行业的“中国特色”!
    而且,没有一个窜货者是依靠“窜货”来实现盈利、来生存、来立足的!为他们辩解毫无意义,也毫无价值。
    “窜货行为”肯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到底是什么时候“窜货行为”能够彻底消失,没有人说得清楚。


九.我们大家再共同思考几个问题

    1. 哪一个“窜货者”的利润、效益是来自于窜货?
    我告诉大家:没有一个!
    那么请问,他们为什么要做“窜货”这样“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赔本买卖?
    不要以为众人都没有您们聪明,您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大家都心知肚明!
    起码,我们大家都知道他们“窜货者”和“窜货无罪”叫嚣者的“葫芦里没有什么好药”!
    所以,“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背后“暗藏杀机”是肯定的。至于他们最终能不能得逞,当然不是“窜货者”、“窜 货无罪”叫嚣者和辩解者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终端用户说了算!
    时间,也会给大家一个答案!

    2. 哪一个“窜货者”是在为农业生产、终端用户和顾客考虑?
    还是没有一个!
    绝大几乎所有的“窜货者”还不是为了销售他背后那些暴利产品、那些见不得人的产品和乱七八糟的下三滥产品!
    而且,没有例外。
    为了这样见不得人的行为辩解,真的让人费解,甚至有点不可思议!
    是不是有这样的可能性,辩解者就是“窜货者”?
    或者辩解者就是信口开河者?!

    3. 哪一个窜货者“窜货”是为了助人为乐?
    还是没有一个!
    “窜货者”不是为帮助那些划时代产品的公司和企业,更不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们自己恨之入骨的“竞争对手”!
    他们都是带有置竞争对手于死地的“杀机”才在那里“窜货”的!
    不是吗?!

    对这几个问题,“窜货者”、“窜货无罪”叫嚣者和辩解者,您们谁能够“自圆此说”吗?!

    还有,对于“窜货”的争论不休,是“191农资人”、农资行业、社会的最底层与整个社会同步表现出来的“社会性、民族性浮躁”!
    这也应该是社会性危机哦!
    还有,出现这样的争论的背后,我们是不是存在社会管理、行业管理的危机?我们是不是存在诚信危机?
    我们是不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不顾一切,把老祖宗的仁、义、礼、智、信抛之脑后,这又是不是存在信仰危机?


十.关于大家讨论什么更有意义和更有价值

    其实,我在上一文里面的最后一句话已经说到了,只是我没有强调而已,大家没有在意。
    那么,我也就再说说,我认为什么才是现在农资行业有价值的:
    第一,为农业生产带去急需的、物超所值(不是以价格高低而论的)产品和技术;这就需要我们与划时代产品为伍。如何把划时代产品、农业生产需要的、终端用户依赖的产品资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算是有价值的。
    第二,想方设法提高这些划时代产品的乡镇市场覆盖率;这是对于所有经营者有价值的。但是,不是所有的产品、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走这一步棋的,我们大家都必须理性地看看自己手中也没有这样的产品,能不能走出这一步。
    第三,全力以赴提高这些划时代产品的终端用户接触面;这可是与购买率和市场占有率有最直接的关系。而且,在终端用户和市场经济面前,只有物超所值的划时代产品和最前沿的农业生产技术才能够走的更越远、走到最后!
    第四,在帮助农业生产、种植户获得物超所值效益的前提之下,自己与合作者也得到物有所值的回报。在商言商,言商言利,天经地义。
    第五,依托划时代产品,加快建立自己的、具有凝聚力的“技术服务团队”。这是我们立足农资行业市场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补充说明一点,参与这场关于“窜货”的讨论,不是我的初衷。
    《山雨欲来风满楼》、《中国的农资行业需要技术服务商》、或者接下来的“如何成为农资行业的技术服务商”才是我想与各位大侠沟通交流、讨论的。

    我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会陷入“窜货”这场诡辩的沼泽泥潭!
    对于“窜货行为”,无论是认为“消极也好,积极也罢”,我对“窜货行为”的确是不屑一顾!现在,也就体现在我对此话题的“打住和到此为止”!
    也就是我对“窜货”话题就此封笔,不再浪费自己的时间!
    不管怎么说,纠缠、纠结于“窜货”这样的话题,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花了时间和精力,还会弄的人家“窜货者、辩解者、自称‘窜货无罪者’”都不愉快!自己也不轻松!更何况,我们根本不可能让那些没有礼义廉耻的家伙重新形成自己的独立人格,更不可能去规范他们的市场行为……;这样劳神费力、废寝忘食的,何必呢?!

    上一稿不是说了嘛:“他要嫁娘,他要窜货”,由他去,看他能怎么样!

    我们为什么不去找轻松一点、更有价值一点的话题?
    对此,本人非常赞同!

    当然,对于论坛而言,讨论的话题应该是越丰富,越激烈,越热闹,越精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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