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后,吴某总感觉肠胃不舒服,因此怀疑井水有问题。他将井水送往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果然检测出该井水锰和氟化物超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之后,吴某与加油站附近的一家商铺达成口头协议,在商铺里安装了一个水龙头专门供加油站取水。
2012年3月的一天,吴某中饭后发现食堂的饮用水不够用,便骑电瓶车去商铺取水,不料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吴某身体多处受伤。
吴某受伤后,单位拿出5万元医疗费。
之后,吴某向宁海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属于工伤。但吴某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
今年2月,加油站所属的石化公司将宁海县人社局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撤销其对吴某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人社局认为,加油站无可供饮用的自来水,吴某外出取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因公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石化公司则认为,吴某在饭后出去取水,不是在工作时间。同时他是为自己取水,不是工作原因,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石化公司指出,当初单位是要给吴某缴工伤保险,但吴某称他原来的单位缴过,就不用缴了,要求直接把钱打入其工资卡里,这才没有缴。
法官表示,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吴某吃、住都在加油站,而加油站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吴某为解决生活所需去商铺取水属工作内容,其取水过程中受到机动车碰撞受伤符合工伤情形。
庭审结束后,经协调,石化公司撤回起诉,并补偿吴某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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