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从有雇佣关系开始,就存在;如此,可以上溯到很久很久以前。在有劳资关系的时候,就一定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就会有劳资纠纷;因为这是劳资双方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各为其利,互不相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中国将“劳资纠纷”称为“劳动争议”。
我将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后到未来可预见的二十年的劳资关系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强势的资方”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90年代初期到2008年前,是属于“强势的资方”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少冲突。处于弱势的劳方受传统思想影响,不喜与资方进行冲突,不擅长与资方谈判争取权益;大多数人大多数的时候抱着的想法是:在人屋檐下,哪能不低头;认了。而一旦有冲突,就体现得很非常激烈,因为压抑得太久,也因为不长于谈判、不懂法也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寻找解决方案;所谓无路可走了,一旦要解决自己的问题,通常就是极端的方式。这样的事件今天仍有,但从数量上来讲,已渐渐减少。这里有二个典型的案件:1. 2013年1月18日在广州发生一男子为讨薪引爆炸药致1死7伤;2. 2013年7月22日晚广西百色一员工因多次辞职不准心存怨恨纵火烧毁仓库
因为这一阶段激烈的冲突,为弱势的劳方争取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人大制订的吗?为什么说是“争取”到的呢?好象这些法律的制订是国家强制机器施舍似的;现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主政广东时曾说过“幸福不是党和政府施舍的”;由此,再说施舍,那就是将自己当“奴才”而不是“公民”了。其实,历史证明的真理是:权利是争取来的。如果没有2007年及以前激烈的冲突,相信是不会在2007年制订出后来引起资方恐慌不已的《劳动合同法》的;以致法律还没有实施前,相关法律专家一时红极全国,在各地出了非常多的现在看来不合适的主意,而资方则出现了将员工全部辞退再重新聘请、尽量不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在五年多的《劳动法》施行过程中,资方也在不断为自己争取利益,后来在一些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个阶段:“相对强势的资方”阶段
从2008年到现在及以后一段时间,可以称为“相对强势的资方”阶段。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了,劳方去仲裁是免费的,起诉如果败诉才收10元钱;加上较多法律工作者的推动;由此,在这个阶段里的劳动争议体现为:个体劳动者与资方进行“打官司”的案件数量极速增涨。
此阶段资方虽仍占据多处优势(拥有的资金、法律专业人才、社会影响力等),但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常常败诉。这主要是因为资方还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做足合法性工作,不擅长或无意识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一旦经过一次劳动争议,企业就开始注意加强合法性的建议。如此,经过这一阶段多发的劳动争议事件,资方会逐步学会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劳动争议中继续占据优势。
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保护企业的权益。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找平衡,这个阶段的劳动争议将为此提供诸多的案例。
第三个阶段,将会在工会逐渐建立、并发展,且国家不再严格限制罢工的时候才进入。到那时,将会有各种类型的工会出现,有一些领域的资方在劳动争议发生时未必仍会占优势。
这个阶段的到来,也是中国民主社会到来的标志之一。或许要十年以后。
三个阶段的一些表现形式,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并存于中国,因为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的情况差异太大。但,总体上,目前仍在第二个阶段;即使有个别地方出现了罢工类的事件,也只能说是偶然的、偶发的事件罢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后,我们再来回顾总结:五年多前,因为劳方的争取,得到了立法;有了这个法律的支持,劳方争取了一些权益。但,这并没有损害资方的权益,因为稳定的劳资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我们不能假设: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2008年及以后的金融危机等事件中,不出现更多的重大的罢工等事件。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施的五年多来,劳方与资方,双方都在争取着各自的利益,从来没有停下来过。这种相互的争议,让双方都开始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并开始学会尊重法律法规。其时,我们不尊重法律太久了,文革就是极端体现。
遵守法律,这就是契约精神。
有了契约精神,就为建立法律社会奠定了基础。
过去,有人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随着自媒体的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更多法律工作者的界入,“打官司”正在向“打证据(链)”发展。在劳动争议中,如果拥有充足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法官也不能运用“自由裁量权”来柱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影响面最广泛、影响公民人数最多的一部实体法律,其施行后产生的众多劳动争议案,让社会逐渐开始学会运作法律法规来解决纠纷,开始建立契约精神;有争议的人开始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应用,法院在审判中越来越多运用证据(链)判案……。以上这些,都将推动法制社会的建立;建立了法制社会,我们会有更多的安全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