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缺乏劳动合同保障
2008-08-13 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
近日,从事多年家政服务的陈女士遭遇了雇主逃跑、工钱无处讨要的尴尬。“虽然与家政公司和雇主签订了三方用工协议,却保障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许多家政服务员认为,他们在雇主家中从事劳务,并以此获得报酬,他们就属于劳动者,但家政公司不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得不到劳动保障。
记者调查发现,少数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管理,将培训后的钟点工派到雇主家,每月给他们发工资,建立劳动关系。但目前,南昌多数的家政公司更像中介,这些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法规,以规范家政服务行业行为和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
案例:雇主跑了工资没处讨
今年48岁的陈女士,从农村来南昌打工多年,一直从事着家政服务行业。今年上半年,她白天同时做着两份钟点工,晚上还帮一对在南昌做生意的夫妇照料小孩,雇主通过家政公司找到她时,开出了每月700元工资。
“这份工作是从3月23日开始,当时与雇主和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工作时间为半年,工资每月23日发放。”陈女士说,今年7月上旬,雇主的生意不好,拖欠了近两个月房租,被房东赶了出来。由于没有住处,她将小孩带回家照顾,而这期间雇主也承诺一定会发她的工资。
7月14日早晨,陈女士将小孩带到了家政公司。“雇主接小孩当天还承诺16日会将工资发到她手中,但从15日开始,雇主的手机就停机了,19天的工资也就泡汤了。”陈女士也多次找到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对此却表示无能为力。
调查:家政行业很少签劳动合同
记者通过走访南昌市几家家政公司了解到,大多数家政公司只会在员工找到工作后,签订一份雇主、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三方的用工协议。用工协议的内容一般只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人权平等、违法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等,并没有提到法定假日、保险和从业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等问题。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人员管理和行业规范。我们应该是南昌率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公司。”南昌金宝贝月嫂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表示,由于月嫂市场紧俏,公司也希望有稳定的员工,与公司的月嫂们签订劳动合同后,接到业务就能以公司员工的性质派往雇主家中,这样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
“家政行业签订劳动合同很难实现。”南昌管家婆家政服务中心的黄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家政公司是微利行业,很少具备与员工签合同的条件。而且家政服务员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大多数家政公司都属中介性质,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发生劳动关系,没有雇佣关系,因此,家政公司几乎不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而就在记者采访时,在一旁等待开工的钟点工郭女士也表示,不能将自己“绑”在一家家政公司,她一般同时做几份钟点工,而工作往往并非同一家政公司介绍的。
作为南昌市最大的家政公司南昌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在职的家政服务员有6000多人,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仅有100多人。南昌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的总经理张二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约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素主要还是员工社保金交纳的问题,从事家政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无法解决社保金问题而没法达成协议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则是享有政府社保补助的南昌下岗职工。
劳动部门:“中介型”家政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李处长表示,目前,家政公司分为“中介型”和“员工制”两种形式。一些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管理,将培训后的保姆、钟点工派到雇主家,每月给他们发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制”家政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所有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多数家政公司属于中介性质,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介型”家政公司并不需要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注册资产不足50万元以上,而签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公司属非法运营公司,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这也是许多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限的因素。”李处长表示,“员工制”的家政公司向外输出劳动力时,属于劳务派遣性质,而劳务派遣的家政公司也是有一定资质要求的,这类公司注册资产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后还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家政服务这一块还需完善,当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民法通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妇联:将向人大提出议案
“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多为下岗女职工或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维护她们合法权益显得至关重要。”江西省妇联发展部李部长认为,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障不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广大妇女同胞的权益有很大帮助。
李部长说,每一届的妇女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都会有代表提出保护广大妇女同胞的议案,关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也将作为提案提出,这对于维护妇女同志的权益有着积极作用。
专家:应尽快出台家政行业管理法规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知名劳动法学专家梁硕南表示,家政公司派遣家政服务人员的性质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接受派遣的是用(工)人单位,而家政公司派遣家政服务人员,接受派遣的是家庭。由于家政公司派遣家政服务人员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相冲突,以致目前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备受争议。
梁硕南认为,目前,有些地区如深圳已经立法通过,家政公司为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目前在地方还未就此立法时,家政行业宜采用中介型,主张不签劳动合同。他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法规,以规范家政服务行业行为和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
文/记者淦丹丹、实习生孙瑾、刘丽娟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