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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宝荣:中国证监会明确终身禁入适用情形 范围拟扩至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6-01-20 7030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周五表示,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在新版法规中,明确和充实了适用市场终身禁入的多种情形,并将适应范围由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据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终身禁入的适用情形包括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等。

意见稿还将两种情况列入终身禁入的适用情形:抗拒执法和累犯行为,包括因违法应采取禁入措施的,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行为,或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以及五年内被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后再犯。

而旧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只是笼统规定禁入适用情形, 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根据规定,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禁入期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为3-5年、5-10年和终身禁入三类。

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已对50多名证券违法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违法行为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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