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黄小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1月初,公司以黄小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黄小姐认为,其旷工是由于公司自2014年10月开始每月少支付其部分工资,她不满才选择不去上班的。2月中旬,黄小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黄小姐诉称,其工资为1万元,其中5000元由公司打卡支付,另外3000元由公司以每月固定报销形式给予发放,报销金额固定,发票类别不做限制,还有2000元则由总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但自2014年10月起,公司仅支付其5000元。她要求公司补足2014年10月到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万元。
贸易公司认可黄小姐所述的报销费事实,但认为该款不属于工资,另外2000元是总公司给付的咨询服务费,也不能算工资。
仲裁庭认为,每月3000元报销的费用,金额固定,且证据显示该报销发票与工作无关,公司意图以报销形式掩盖发放工资事实,故应确认该部分为工资;另外,因公司未能提供黄小姐为总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证明,每月2000元咨询费也应认定为工资。综上,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小姐的仲裁请求。
现实中,企业发放工资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出于减少成本的目的。目前,对于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工资争议,一般按下面的标准认定:
报销一般指企业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报销成立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为履行工作职责,二应当遵循企业有效的报销制度,而且报销属于实报实销,不会出现每月固定金额的情况,即使有也应当是偶然状态。如果企业将职工每月报销的金额固定,且所涉发票与工作无关的话,仲裁委或法院一般认定为工资。另外,有些企业主出于种种目的,注册多个企业,这些不同名称的企业分别向同一个劳动者支付报酬,而该劳动者只在一个公司工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企业支付款项的性质,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转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