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2011-9-15 )在给厦门大学金融总裁班讲课,谈到了厦门融典担保陷入高达37亿高利融资风险案和当前温州民企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大量跑路的现象,我想给予陷入困境的借款人11个忠告:
1.资金链断裂时千万别跑路!如果所借资金用于生产,无法归还,属正常债务纠纷,大不了破产。破产虽然不好听和难捱,但属一个企业家正当承担责任的方式,破产清算后无法偿还的债务依法无需再还;
2.如所借资金为高利贷,按照法律超过法定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跟放贷者协商降息减息延期归还;
3.对于采用人身威胁或用暴力收贷无需惧怕,可向其表明违法收贷将承担更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逼债威胁到人身安全可主动报警求助,将案情向警方备案,在受威胁时借助警方保护;一般来说,大部分放贷者都是普通老百姓,是不想搞出人命自己承担法律风险的;威胁说些狠话是为了收债,真的无偿还能力陪些好话是可以缓缓期限的;
4.万一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用跑!大不了判上几年,几年后咬咬牙出来又是条好汉,是有可能东山再起的!如果跑路,就有可能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跑路了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跑路后给抓回后,以此罪判刑,最高可能判死刑!非常不划算!
5.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在于向非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且主要是用于放贷牟利,如向特定的人借款且用于生产经营,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无需承担上述罪责的;
6.集资诈骗的关健在于有诈骗的故意,如无诈骗故意且无肆意挥霍的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不跑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清理和偿还存款和债务,有多少还多少,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
7.民间借贷中,如果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转手放贷,本身有可能涉及非法转贷或骗贷的法律风险,放贷人也应注意,别逼债太甚,否则搞大了自己未必有着数;
8.债务人如还不了钱时,但如果其它人欠自己有债务,是可以跟债权人商量转让债权来对冲债务的;但转让债务需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只需告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债务人是否同意;
9.如果债务到期后两年对方无主张权利或不能证明曾要求还债,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10.企业借债个人无提供担保的,老板是无需用个人财产来归还的,但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且资本金足额且到位;
11.股东将公司股份合法转让后,是无需再承担公司还款的责任的;转让后破产,法律上是与己无关的.此谓金蝉脱壳.......
当今法律,漏洞众多,也有许多合法逃债的机会!但一个暂时失败的经营者,勇于承担还款责任,不逃避跑路,承担一个诚信企业家应当承担经营失败的结果,铮铮铁骨,虽败犹荣,是定有机会东山再起,再创伟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