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始终逃不掉的“五大原 罪”!
8月30日,前国 美董事局主席黄 光 裕,二审仍被判14年有期徒刑,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等等----这都是民营企业的“原 罪”。
有罪必罚,本无可非议,但面对这些所谓的“原 罪”,与其说是黄 光 裕的悲哀,不如说是民营企业这个群体的悲哀,也是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环境及现行法律制度的悲哀!
因为“原 罪”可谓与生俱来,是民营企业的DNA,是民营企业主犯罪的原始基因----彻底消除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改变,可以校正。而因病致死,就有点悲哀。
“原 罪”一:行 贿。
我们相信,中国的民营企业恐怕60%左右,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几乎100%。这是一种公开的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 府高度参与资源配置、行政垄断横行、权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约所致。中国官 场的贪 腐已形成“食物链”结构,即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浮萍。而民营企业是“浮萍”,属于这个“食物链”的末端,只有被吃的份了。
试想,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没有土地、资源、资金、市场、税收、行业准入门槛等的限制及障碍,没有某些官员的愿意“受 贿”,甚至“ 索 贿”,哪来的行 贿?!所以说,行 贿无奈,民营企业无奈,原 罪无奈!
黄 光 裕、周 正 毅这些富豪们,还有众多的中国富豪们,究竟有谁无此“原 罪”?
原 罪二:偷税漏税。
可以说,中国的企业(并非仅限于民营企业),几乎100%都有偷税漏税,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这也是中国税制不合理、不平等、税赋太重造成的!
据国际有关税务组织统计,中国是连续几年位列“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第二、第三的国家。民众除众多税赋外,还有众多的政府收费摊派、潜规则的“买路钱”。
我们顾问服务过的很多企业主就直言不讳的说过:在中国真要是100%按规纳税,再除去公关费、营运成本、工资等,企业肯定必死无疑!
周 正 毅、兰 世 立因此栽下了,还未栽下清算的有多少?还有多少因“税”而“睡”班房?
原 罪三: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
顾 雏 军、杨 斌和周 正 毅都因涉嫌虚假出资获罪。
按了解,60%左右的民营企业也都有可能涉及。因为我国企业在工商注册时,是有最低“注册资金”要求的,且以“实有资金”到位作为依据。许多商业机会,如行业准入门槛、合作门槛、放贷门槛,甚至企业形象,“注册资金”都是一个重要指标,注册资金高公司实力强。而很多民营企业既没有注册资金,又想忽悠市场,就不惜借助垫资办证等众多形式完成注册,办完证后又将大部分资金抽走。
而在国外或一些地区,如香港的公司注册,不一定需要实有资金到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出台过一些灵活的工商注册政策,比如以实有资产、信用、品牌等,折算成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但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全面放开。
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启动资金多数成问题,但创业激情才不得不使他们误入原 罪的歧途。
原 罪四:非法 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这种现象也很普遍,30%以上企业也都可能存在。
从以前德隆的唐 万 新,到现在的吴 英、杜 益 敏,以及当前正在热议的广东伟 国案等都属于此类。
这主要是由于民营企业资金极度紧张、融资难而导致的。据权威机构调查,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只有2.9年,85%倒闭的企业中,都是最后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的。而占中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他们拥有的合法正规的银行渠道等融 资资源却不到30%。
民企为摆脱生存的资金压力,谋求更快的发展,在合法的融 资渠道解决不了的前提下,各种“非法”的融 资创新自然就会应势而生,触犯“原 罪”,自然是无可避免的。
原 罪五:高利贷(非法经营)。
民营企业融 资难,正规的渠道借不到钱,就只能借助高利贷了。有需求就自然有机构非法放贷。而放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担 保公司、典 当行、小 额 贷 款公司、村 镇银行、民间 金 融公司等,以及60%左右的中小企业都有可能涉及到这个问题。
上述民营企业的五大主要“原 罪”,折射出中国民营企业生存艰难及生存环境恶劣等问题。
按联合国调查,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三个问题是“高税赋”、“腐败”、“融 资难”。“高税赋”是阻碍企业发展、也是诱发上述“原 罪二”的原因;“腐败”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即是诱发上述“原 罪一”的原因;而“融 资难”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是上述其它三个原 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宏观环境不改变,五种主要原 罪还会大量且长期存在。
法律可以无情,有些“原 罪”也实属无奈。我们则是期望:在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中国,中小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环境应越来越好,“原 罪说”也不再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这样,民营企业真正的春天才会来临!
原 罪消,民企兴;民企兴,中华兴!
(朱耿洲: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