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有子有若讲的,包含三个部分。我们先看第一部分,“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信近于义,信讲究信用,要配合这个义字。既是要配合义字的话,说出去的言语,跟人家说的言语,要看看合不合乎义。合乎义的话,这个信就要守住,守住信用。如果是与义不相合的话,那个信也可以不必遵守。这是言语可以反复,一定要合乎义。为什么呢?比如说讲这个信用,对于人是一种承诺,承诺在一种不自由的状况下,承诺的这一桩事情,到后来可以不遵守。 根据《史记•孔子世家》里记载,当年孔老夫子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情。说有一次夫子带着他的弟子们去卫国,经过一个地方叫蒲地,正好赶上这个地方的官员公叔氏想要凭据蒲地谋反。他们见到孔老夫子来了,就把他围困起来,然后逼着夫子,说:“如果你们答应不要到卫国去,我们就放你们走。”他们怕夫子到了卫国向卫国国君报告,说他们要谋反,他们就会被惩罚,所以他们不让夫子去卫国,除非夫子发誓,说不去卫国才放他们走。结果夫子就发了誓,说保证不到卫国去。这些想谋反的人都知道孔老夫子是一个很守信的人,既然他发了誓,他们就放心了,于是就放了夫子。结果夫子还是去了卫国,子贡这时就不解了,问夫子说:“你刚才发的誓,怎么可以违背?”夫子回答说:“被逼着发的誓,神是不听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必去守这个信。为什么?因为这种在被逼迫的时候所发的誓言是不合宜的,所以可以反复,可以推翻。 在刘宝楠先生的《论语正义》注解里,他引用《孟子•离娄篇》的话,“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大人是圣人,圣人讲的话也不必一定要守信,为什么?要看这句话是不是合宜,是不是与义相违背,如果与义相违背,所说的话也不必守信。换句话说,义是信的标准。所以刘宝楠先生讲,“是信须视义而行之,故此言近于义也”,信一定要以义为标准,所谓“信近于义”,近就是以义为标准的意思。